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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网城官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冥炎血影神殇|

2024-11-18 04:52:34 | 太阳成集团tyc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ღ◈,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ღ◈,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ღ◈。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ღ◈,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ღ◈,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ღ◈;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ღ◈,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重新公布ღ◈,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ღ◈;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ღ◈,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ღ◈,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ღ◈,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ღ◈,保护环境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ღ◈,是指具有毒害ღ◈、腐蚀ღ◈、爆炸ღ◈、燃烧ღ◈、助燃等性质ღ◈,对人体ღ◈、设施ღ◈、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ღ◈。

  危险化学品目录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ღ◈、公安ღ◈、环境保护ღ◈、卫生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ღ◈、交通运输ღ◈、铁路ღ◈、民用航空ღ◈、农业主管部门ღ◈,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ღ◈、公布ღ◈,并适时调整ღ◈。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ღ◈、预防为主ღ◈、综合治理的方针ღ◈,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ღ◈。

  生产ღ◈、储存ღ◈、使用ღ◈、经营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ღ◈。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ღ◈,建立ღ◈、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ღ◈、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ღ◈,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ღ◈;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ღ◈,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ღ◈。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ღ◈、储存ღ◈、使用ღ◈、经营ღ◈、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ღ◈,组织确定ღ◈、公布ღ◈、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ღ◈,对新建ღ◈、改建ღ◈、扩建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ღ◈,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ღ◈,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ღ◈,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ღ◈。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ღ◈,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ღ◈,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ღ◈。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ღ◈、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ღ◈,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ღ◈,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ღ◈。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ღ◈,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ღ◈,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ღ◈;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ღ◈,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ღ◈。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ღ◈、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ღ◈,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ღ◈,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ღ◈、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ღ◈、船员ღ◈、装卸管理人员ღ◈、押运人员ღ◈、申报人员ღ◈、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ღ◈。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ღ◈。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ღ◈,负责组织ღ◈、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ღ◈,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ღ◈、储存ღ◈、经营ღ◈、运输企业营业执照ღ◈,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ღ◈。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ღ◈,查阅ღ◈、复制有关文件ღ◈、资料ღ◈;

  (三)对不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冥炎血影神殇ღ◈、设备ღ◈、装置ღ◈、器材ღ◈、运输工具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ღ◈;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ღ◈,查封违法生产ღ◈、储存ღ◈、使用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ღ◈,扣押违法生产ღ◈、储存ღ◈、使用ღ◈、经营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ღ◈、使用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ღ◈、设备ღ◈、运输工具ღ◈;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ღ◈,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ღ◈,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ღ◈,不得拒绝ღ◈、阻碍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ღ◈,支持ღ◈、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ღ◈,协调ღ◈、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ღ◈。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ღ◈、密切协作ღ◈,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ღ◈。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ღ◈,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ღ◈,应当及时依法处理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ღ◈。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ღ◈、工艺ღ◈、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ღ◈,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ღ◈、统一配送ღ◈、集中销售ღ◈。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澳门太阳网城官网ღ◈,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ღ◈、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ღ◈。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ღ◈,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ღ◈,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ღ◈,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ღ◈、储存ღ◈。

  第十二条新建ღ◈、改建ღ◈、扩建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ღ◈。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ღ◈,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

  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储存ღ◈、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ღ◈。

  第十三条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ღ◈,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ღ◈,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ღ◈、检测ღ◈。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ღ◈,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ღ◈,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澳门太阳网城官网ღ◈,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ღ◈。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ღ◈。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ღ◈,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ღ◈。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ღ◈,应当立即公告ღ◈,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ღ◈。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ღ◈,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ღ◈,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ღ◈。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ღ◈、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ღ◈、规格ღ◈、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ღ◈,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ღ◈。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ღ◈、容器的企业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ღ◈;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ღ◈、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ღ◈,方可出厂销售ღ◈。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ღ◈,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ღ◈,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ღ◈,方可投入使用ღ◈。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ღ◈、容器ღ◈,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ღ◈,应当维修或者更换ღ◈。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ღ◈,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ღ◈。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ღ◈、加气站除外)ღ◈,与下列场所ღ◈、设施ღ◈、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ღ◈:

  (四)车站ღ◈、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ღ◈、机场以及通信干线ღ◈、通信枢纽ღ◈、铁路线路ღ◈、道路交通干线ღ◈、水路交通干线ღ◈、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ღ◈;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ღ◈、基本草原ღ◈、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ღ◈、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ღ◈、渔业水域以及种子ღ◈、种畜禽ღ◈、水产苗种生产基地ღ◈;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ღ◈;需要转产ღ◈、停产ღ◈、搬迁ღ◈、关闭的ღ◈,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ღ◈。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ღ◈,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ღ◈、地质灾害的区域ღ◈。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ღ◈,是指生产ღ◈、储存ღ◈、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ღ◈,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ღ◈。

  第二十条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ღ◈,应当根据其生产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ღ◈、监控ღ◈、通风ღ◈、防晒澳门太阳网城官网ღ◈、调温ღ◈、防火ღ◈、灭火ღ◈、防爆澳门太阳网城官网ღ◈、泄压ღ◈、防毒ღ◈、中和ღ◈、防潮ღ◈、防雷ღ◈、防静电ღ◈、防腐ღ◈、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ღ◈、设备ღ◈,并按照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ღ◈、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ღ◈、保养ღ◈,保证安全设施ღ◈、设备的正常使用ღ◈。

  第二十一条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ღ◈,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ღ◈、报警装置ღ◈,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ღ◈。

  第二十二条生产冥炎血影神殇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ღ◈,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ღ◈,提出安全评价报告ღ◈。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ღ◈。

  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澳门太阳网城官网ღ◈,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ღ◈,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ღ◈。

  第二十三条生产ღ◈、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ღ◈,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ღ◈、储存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ღ◈、流向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ღ◈,防止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ღ◈;发现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ღ◈,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ღ◈。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ღ◈、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ღ◈;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ღ◈,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ღ◈,并实行双人收发ღ◈、双人保管制度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ღ◈,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ღ◈、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ღ◈,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ღ◈,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ღ◈。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的要求ღ◈,并设置明显的标志ღ◈。储存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ღ◈。

  第二十七条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ღ◈、停产ღ◈、停业或者解散的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及时ღ◈、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ღ◈、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ღ◈,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ღ◈;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ღ◈,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ღ◈。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ღ◈,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的要求ღ◈,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ღ◈、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ღ◈,建立ღ◈、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ღ◈。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ღ◈,下同)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ღ◈。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ღ◈、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ღ◈。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ღ◈,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ღ◈,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ღ◈,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ღ◈,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ღ◈,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予以批准的ღ◈,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ღ◈;不予批准的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ღ◈。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ღ◈,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ღ◈;第二十条ღ◈、第二十一条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ღ◈、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ღ◈,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ღ◈;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ღ◈,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ღ◈。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ღ◈,下同)实行许可制度ღ◈。未经许可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ღ◈。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ღ◈,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ღ◈,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ღ◈,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ღ◈。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ღ◈,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ღ◈;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ღ◈,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澳门太阳网城官网ღ◈,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ღ◈,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ღ◈,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ღ◈。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澳门太阳网城官网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ღ◈,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ღ◈、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ღ◈,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予以批准的ღ◈,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ღ◈;不予批准的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ღ◈。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ღ◈,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ღ◈。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ღ◈,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ღ◈。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ღ◈。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ღ◈、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ღ◈,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ღ◈。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ღ◈,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ღ◈,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ღ◈;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ღ◈,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ღ◈。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ღ◈,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ღ◈: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予以批准的ღ◈,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ღ◈;不予批准的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ღ◈、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ღ◈,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ღ◈,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ღ◈、数量销售ღ◈。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ღ◈、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ღ◈、地址ღ◈、经办人的姓名ღ◈、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ღ◈、数量ღ◈、用途ღ◈。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ღ◈、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ღ◈。

  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ღ◈、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ღ◈、购买后5日内ღ◈,将所销售ღ◈、购买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ღ◈、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ღ◈,并输入计算机系统ღ◈。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ღ◈、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因转产ღ◈、停产ღ◈、搬迁ღ◈、关闭等确需转让的ღ◈,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冥炎血影神殇ღ◈、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ღ◈,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ღ◈。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ღ◈、水路运输的ღ◈,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ღ◈、水路运输的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ღ◈。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ღ◈、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ღ◈、船员ღ◈、装卸管理人员ღ◈、押运人员ღ◈、申报人员ღ◈、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ღ◈,取得从业资格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ღ◈。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ღ◈、规程和制度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ღ◈。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ღ◈,并符合积载ღ◈、隔离的规范和要求ღ◈;装箱作业完毕后ღ◈,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ღ◈,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ღ◈。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ღ◈,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ღ◈、洒漏ღ◈;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ღ◈、起闭灵活ღ◈。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澳门太阳网城官网ღ◈、船员ღ◈、装卸管理人员ღ◈、押运人员ღ◈、申报人员ღ◈、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ღ◈,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ღ◈、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ღ◈。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ღ◈,应当配备押运人员ღ◈,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ღ◈。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ღ◈,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ღ◈,驾驶人员ღ◈、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ღ◈;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ღ◈,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ღ◈。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ღ◈,并设置明显的标志ღ◈。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ღ◈,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ღ◈。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ღ◈、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ღ◈、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ღ◈;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ღ◈,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ღ◈。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予以批准的ღ◈,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ღ◈;不予批准的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ღ◈、被盗ღ◈、被抢或者出现流散ღ◈、泄漏等情况的ღ◈,驾驶人员ღ◈、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ღ◈,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ღ◈。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ღ◈、卫生主管部门通报ღ◈。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ღ◈。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ღ◈,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ღ◈。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ღ◈,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ღ◈。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ღ◈,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ღ◈,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ღ◈,方可交付船舶运输ღ◈。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ღ◈,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ღ◈、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ღ◈。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ღ◈,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ღ◈,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ღ◈、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ღ◈。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ღ◈,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ღ◈。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ღ◈。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ღ◈,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ღ◈。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ღ◈,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ღ◈,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ღ◈、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ღ◈。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ღ◈,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ღ◈。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ღ◈、型式ღ◈、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ღ◈,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ღ◈。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ღ◈,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ღ◈。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ღ◈、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ღ◈,并为码头ღ◈、泊位配备充足ღ◈、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ღ◈。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ღ◈、泊位ღ◈,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ღ◈。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ღ◈,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ღ◈、危险特性ღ◈、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ღ◈,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ღ◈。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ღ◈,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ღ◈,通知报告人ღ◈,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定船舶ღ◈、定航线ღ◈、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ღ◈。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ღ◈、过驳作业ღ◈,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ღ◈、危险特性ღ◈、包装和作业的时间ღ◈、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ღ◈,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ღ◈,通知报告人ღ◈,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ღ◈。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ღ◈,通过过船建筑物的ღ◈,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ღ◈,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ღ◈。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ღ◈、装卸或者停泊ღ◈,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ღ◈,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ღ◈。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ღ◈,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ღ◈。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ღ◈。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ღ◈,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ღ◈、数量ღ◈、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ღ◈,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ღ◈。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ღ◈,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ღ◈、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ღ◈,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ღ◈。邮政企业ღ◈、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ღ◈。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ღ◈、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ღ◈,依照有关铁路ღ◈、航空运输的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的规定执行ღ◈。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ღ◈、信息支持ღ◈。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ღ◈、进口企业ღ◈,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ღ◈。

  对同一企业生产ღ◈、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ღ◈,不进行重复登记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ღ◈、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ღ◈、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ღ◈,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ღ◈。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ღ◈、环境保护ღ◈、公安ღ◈、卫生ღ◈、交通运输ღ◈、铁路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ღ◈。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ღ◈、环境保护ღ◈、公安ღ◈、卫生ღ◈、交通运输ღ◈、铁路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ღ◈,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ღ◈。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ღ◈、设备ღ◈,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ღ◈。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ღ◈,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ღ◈,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ღ◈、公安ღ◈、卫生主管部门报告ღ◈;道路运输ღ◈、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ღ◈,驾驶人员ღ◈、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ღ◈。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ღ◈、环境保护ღ◈、公安ღ◈、卫生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ღ◈,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ღ◈,不得拖延ღ◈、推诿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ღ◈,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ღ◈,减少事故损失ღ◈,防止事故蔓延ღ◈、扩大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ღ◈、动植物ღ◈、土壤ღ◈、水源ღ◈、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ღ◈,迅速采取封闭ღ◈、隔离ღ◈、洗消等措施ღ◈;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ღ◈、评估ღ◈,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ღ◈。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ღ◈,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ღ◈。

  第七十五条生产ღ◈、经营ღ◈、使用国家禁止生产ღ◈、经营ღ◈、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ღ◈、经营ღ◈、使用活动ღ◈,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ღ◈、经营ღ◈、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ღ◈。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ღ◈,新建ღ◈、改建ღ◈、扩建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ღ◈,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ღ◈,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储存ღ◈、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ღ◈。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ღ◈,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ღ◈、容器生产的ღ◈,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ღ◈。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ღ◈,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逾期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整顿ღ◈。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ღ◈,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ღ◈,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

  (一)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ღ◈,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ღ◈、检测的ღ◈;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ღ◈,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ღ◈,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ღ◈;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ღ◈、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ღ◈;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ღ◈、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ღ◈;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ღ◈,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ღ◈;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ღ◈、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ღ◈、规格ღ◈、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ღ◈;

  (八)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ღ◈、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ღ◈,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ღ◈、报警装置的ღ◈;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ღ◈,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ღ◈、双人保管制度的ღ◈;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ღ◈、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ღ◈,或者发现其生产ღ◈、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ღ◈。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ღ◈。储存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ღ◈,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ღ◈。

  生产ღ◈、储存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ღ◈,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ღ◈。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ღ◈、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ღ◈、容器的ღ◈,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ღ◈,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ღ◈,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ღ◈。

  第八十条生产ღ◈、储存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ღ◈;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二)未根据其生产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ღ◈、设备ღ◈,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ღ◈、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ღ◈、保养的ღ◈;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ღ◈,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ღ◈;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ღ◈。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ღ◈,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一)生产冥炎血影神殇ღ◈、储存ღ◈、使用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ღ◈、储存ღ◈、使用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ღ◈、流向的ღ◈;

  (二)生产ღ◈、储存ღ◈、使用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ღ◈,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ღ◈;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ღ◈、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ღ◈;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ღ◈、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ღ◈、地址ღ◈、经办人的姓名ღ◈、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ღ◈、数量ღ◈、用途ღ◈,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ღ◈;

  (五)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ღ◈、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ღ◈、购买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ღ◈、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ღ◈;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ღ◈。

  生产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ღ◈,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ღ◈、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ღ◈,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ღ◈。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ღ◈。

  第八十二条生产ღ◈、储存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ღ◈、停产ღ◈、停业或者解散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ღ◈、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ღ◈、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ღ◈,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生产ღ◈、储存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ღ◈、停产ღ◈、停业或者解散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ღ◈、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ღ◈,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ღ◈,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ღ◈、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ღ◈。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ღ◈、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ღ◈: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冥炎血影神殇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ღ◈;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ღ◈,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ღ◈。

  使用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ღ◈,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ღ◈,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ღ◈,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ღ◈、水路运输的ღ◈,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ღ◈、水路运输的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ღ◈。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ღ◈、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ღ◈、船员ღ◈、装卸管理人员ღ◈、押运人员ღ◈、申报人员ღ◈、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ღ◈;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ღ◈,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ღ◈;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ღ◈;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ღ◈、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ღ◈,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ღ◈,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ღ◈;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ღ◈、数量ღ◈、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ღ◈,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ღ◈;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在邮件ღ◈、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ღ◈,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冥炎血影神殇ღ◈。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ღ◈,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ღ◈;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ღ◈,驾驶人员ღ◈、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ღ◈;

  (四)剧毒化学品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ღ◈、被盗ღ◈、被抢或者发生流散ღ◈、泄露等情况ღ◈,驾驶人员ღ◈、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ღ◈,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ღ◈。

  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ღ◈,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冥炎血影神殇ღ◈,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ღ◈,禁止上道路行驶ღ◈。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ღ◈、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ღ◈、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ღ◈,或者未为码头ღ◈、泊位配备充足ღ◈、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ღ◈。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ღ◈,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ღ◈、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ღ◈;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ღ◈;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ღ◈、装卸或者停泊ღ◈,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ღ◈,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ღ◈,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ღ◈。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ღ◈,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ღ◈、过驳作业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ღ◈。

  第九十三条伪造ღ◈、变造或者出租ღ◈、出借ღ◈、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ღ◈,或者使用伪造ღ◈、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ღ◈,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ღ◈。

  伪造ღ◈、变造或者出租ღ◈、出借ღ◈、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ღ◈,或者使用伪造ღ◈、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ღ◈,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ღ◈,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ღ◈,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ღ◈。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ღ◈,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ღ◈,防止事故蔓延ღ◈、扩大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ღ◈,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民用爆炸物品ღ◈、烟花爆竹ღ◈、放射性物品ღ◈、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ღ◈,不适用本条例ღ◈。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ღ◈,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的规定执行ღ◈;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ღ◈、使用ღ◈、经营ღ◈、运输的安全管理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ღ◈。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ღ◈,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的规定执行ღ◈。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ღ◈。

  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ღ◈、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ღ◈,由公安机关接收ღ◈。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ღ◈,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ღ◈,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ღ◈,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ღ◈。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ღ◈。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ღ◈、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ღ◈、环境危害性ღ◈、毒理特性进行鉴定ღ◈。根据鉴定结果ღ◈,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ღ◈,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ღ◈。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ღ◈,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ღ◈,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ღ◈,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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